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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繼續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鄧振球楊力進汪梅芬江翠萍宋松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691號

抗告人
江信義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駁回其聲請繼續審判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江信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109 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第一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32號),於原審民國110年8月18日審理期日,基於自由意志決定撤回上訴,該撤回上訴即已合法生效,案即確定,且無回復原狀之適用,抗告人請求繼續審判於法無據,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無法學知識,係因一時緊張,受審判長、辯護人之誤導,始當庭同意撤回上訴,非出於自由意志,現已後悔,請求准予繼續審判云云。

三、按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又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 1項、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於110年8月18日原審審理期日,撤回上訴(見原審影卷第97、101至103頁),該案即告確定。抗告人雖抗辯係受誤導,一時緊張始撤回上訴云云。惟依原審筆錄記載,抗告人表示撤回上訴後,審判長曾告知撤回上訴之法律效果及曉諭有權利不撤回,詢問其知悉及出於自由意志與否,並再次確認其真意,抗告人均為肯定之答覆,復於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簽名確認無訛,檢察官及辯護人亦對此表示「沒有意見」,是抗告人撤回上訴既出於自由意志,於撤回上訴後,受理上訴之原審法院,自不得就該已撤回之上訴,再為任何之裁判,則該案之第一審判決即已確定,原裁定據此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至於抗告人係基於如何之動機、目的而撤回上訴,無關乎撤回上訴效力之判斷,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泛言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宋 松 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9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繼續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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