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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74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梁宏哲蔡廣昇林英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974號

抗告人
李芳儀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更一字第3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李芳儀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不同犯案類型、行為次數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按個案情節有別,本不得比附援引。抗告意旨指摘本件所定執行刑較其他案件為重,違背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云云。經核係就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林 英 志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7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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