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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蔡新毅吳秋宏莊松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9號

聲明人
謝汶樺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10年2 月4 日駁回非常上訴之判決(110 年度台非字第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謝汶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既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予以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蔡 新 毅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莊 松 泉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