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9號
- 聲明人
- 謝汶樺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10年2 月4 日駁回非常上訴之判決(110 年度台非字第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謝汶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既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予以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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