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8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8號
- 聲明人
- 張子涵
上列聲明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命檢察官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6 月1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890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本件聲明人張子涵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聲請命檢察官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聲字第1269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0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聲明人復書具「抗告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