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林海祥江翠萍侯廷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聲明人
陳隱洲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隱洲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異議,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作成本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侯 廷 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