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0號
- 聲明人
- 殷嘉俊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殷嘉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