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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勤純王梅英楊力進莊松泉蔡新毅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0號

聲明人
殷嘉俊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殷嘉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蔡 新 毅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