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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5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李英勇洪兆隆楊智勝吳冠霆黃瑞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4653號

上訴人
廖能興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 月9 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55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同年度偵字第83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廖能興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既認定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與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具吸收關係,為實質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且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能逕行起訴,應予觀察勒戒等機會,則依「起訴不可分」原則,本件實質上一罪之加重持有與施用毒品部分,均不得起訴,均應諭知不受理,方屬適法。原判決僅對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於理由表示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對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未同時諭知公訴不受理,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刑併諭知沒收銷燬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就上開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四、具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經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後,其效力及於全部。以犯有吸收關係之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為例,如依法律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先施以保安處分之處遇,以達特別預防刑事政策目的,致不能對之逕為實體審理及判決時,因我國刑事法係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且該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法院自應就該加重持有部分,依法審理並科以刑罰;就被吸收之施用部分,僅施以保安處分而不科以刑罰;尚無重複審判或一罪二罰問題。因該施以保安處分之低度行為不法內涵,已為高度犯罪行為所吸收,基於實質上一罪刑罰權單一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日後自不得再行起訴、審判該低度行為。反之,如依法應先施以保安處分者係高度犯罪行為,例如施用第二級毒品與持有第二級毒品,因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即不再單獨科以刑罰,自不能分別予以審理及判決。則原判決對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依法審判、科刑,於法無違。

五、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以自己之說詞指摘原判決違法,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六、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又實質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以得上訴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原判決就公訴意旨認與上開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維持第一審不另為不受理諭知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之案件。其對該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既屬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依上開說明,本院亦無從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併為實體上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黃 瑞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5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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