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3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343號
- 抗告人
- 江哲瑞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所為第三審羈押之裁定(109 年度上訴字第43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江哲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為第三審羈押之裁定,業於110年6月22日送達押票,由抗告人本人簽收,有卷附押票回證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為5日,則自110 年6月22日送達押票之翌日起算(抗告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不在原審法院所在地,加計在途期間 2日),計至同年6 月29日(星期二)其抗告期間業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10年6月30日,始具狀提起抗告,顯已逾期,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