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4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740號
- 抗告人
- 陳威全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9 月9 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15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本件抗告人陳威全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1086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543號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抗告人復書具「抗告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