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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90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周政達林海祥侯廷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090號

抗告人
顏可祥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9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顏可祥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之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或再抗告,其復具狀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作成本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9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