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段景榕鄧振球楊力進宋松璟汪梅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993號

抗告人
蔡育霖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所謂新事實及新證據,其中新規性之要件,採取以該證據是否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而定,與證據之確實性(或稱顯著性),重在證據之證明力,應分別以觀。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業已存在成立且經調查斟酌之證據資料再行爭辯,或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是以如提出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尚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本件抗告人蔡育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52 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7 號判決,以抗告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㈠至㈤所載,並欲證明凡此單獨評價或與卷存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以動搖原判決論罪之結果,據為新證據等語。經查:原判決認定抗告人確有本案所指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遂犯行明確,論以所載罪刑,已綜合相關證據資料,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抗告人否認犯罪之辯詞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詳加指駁。又㈠證人羅○軒(姓名年籍詳卷)、呂東翰之證述及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於原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於卷內,所稱羅○軒、呂東翰前後證述歧異,顯有瑕疵乙節,且經原審調查斟酌,說明其取捨理由,不符合新證據要件;㈡羅○軒警詢所陳案發後抗告人避不見面之證詞,非上開通聯紀錄所載之期間,無所指與通聯紀錄不符之違法,自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有罪之事實,同非新證據;㈢羅○軒、呂東翰均於第一審審理時到庭作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進行交互詰問,已確保抗告人對質詰問權之行使;抗告人本即具有販賣毒品愷他命牟利之犯罪決意,且與羅○軒間彼此分工,進而販賣毒品,與違法誘捕之陷害教唆有別,後續所為合法逮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及因此取得之相關證據,均難認無證據能力,上開聲請事由,顯係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事由聲明不服,與再審救濟之範疇無涉,此部分所指,亦無理由。是以抗告人所提上揭事證,無非係就原判決前已存在且經調查說明之證據,任意指摘,或對原判決採證認事、取捨證據職權之行使,持相異評價,均不具新證據要件等各情,業經調卷審認,記明其判斷理由,至所執違反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等事由,亦與聲請意旨所指有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 項第4款、第6款等再審事由無一相符,復未釋明聲請事由所憑之證據及其所在,自無依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乃認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因而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

三、經查,原判決係釋字第792 號解釋公布前已確定之案件,抗告人並未據以聲請釋憲,卷內資料亦無從認定其係解釋公布前合法以同一法令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難認有釋字第792 號解釋之適用,自不得依該解釋聲請再審。抗告意旨所指各節,係就原裁定已詳為論駁之事項,再事爭辯,及對於原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或與再審要件無涉之事項,徒憑己意,漫指原裁定違法,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汪 梅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9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