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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8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周政達林海祥侯廷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08號

聲明人
林昌達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林昌達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明異議,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作成本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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