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楊宇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鐘憲輝被訴侵占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告訴人楊宇民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車輛及財物前經被告鐘憲輝竊盜、侵占,經聲請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嗣因鐘憲輝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檢察官將案件移轉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續辦;其後聲請人收受檢察官之起訴書,發現檢察官僅就較輕之侵占起訴,並未就竊盜車輛部分起訴。又本案犯罪發生於新北市樹林區,不論依土地管轄或競合管轄,新北地檢署(法院)係有管轄權且先繫屬之法院,雲林地檢署則係鐘憲輝服刑之地點;且因雲林地檢署於偵查終結後未依聲請人之聲請,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起訴,加以聲請人身體不適無法遠赴雲林開庭;而最高法院為以上二轄區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爰聲請指定管轄至新北地院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9條及第11 條規定之意旨,得聲請指定管轄者,以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或被告)為限,聲請人係提出告訴之告訴人,並非當事人,不得為本件之聲請,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