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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0號

侵占聲請指定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立華謝靜恒楊真明李麗珠林瑞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0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楊宇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鐘憲輝被訴侵占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告訴人楊宇民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車輛及財物前經被告鐘憲輝竊盜、侵占,經聲請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嗣因鐘憲輝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檢察官將案件移轉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續辦;其後聲請人收受檢察官之起訴書,發現檢察官僅就較輕之侵占起訴,並未就竊盜車輛部分起訴。又本案犯罪發生於新北市樹林區,不論依土地管轄或競合管轄,新北地檢署(法院)係有管轄權且先繫屬之法院,雲林地檢署則係鐘憲輝服刑之地點;且因雲林地檢署於偵查終結後未依聲請人之聲請,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起訴,加以聲請人身體不適無法遠赴雲林開庭;而最高法院為以上二轄區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爰聲請指定管轄至新北地院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9條及第11 條規定之意旨,得聲請指定管轄者,以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或被告)為限,聲請人係提出告訴之告訴人,並非當事人,不得為本件之聲請,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林 瑞 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聲請指定管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