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 聲明人
- 陳隱洲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隱洲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聲明異議,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作成本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