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0號
- 聲明人
- 潘鵬升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78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指原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潘鵬升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4973號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12月8日以桃檢俊亥108執12518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為之執行指揮處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更為處分,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1223號裁定撤銷並駁回聲明異議,聲明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778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以其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本院裁定主文僅記載:「再抗告駁回。」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疑義,且非有罪裁判,亦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揆諸上開說明,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