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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0號

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許錦印何信慶朱瑞娟劉興浪高玉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0號

聲明人
潘鵬升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78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指原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潘鵬升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4973號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12月8日以桃檢俊亥108執12518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為之執行指揮處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更為處分,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1223號裁定撤銷並駁回聲明異議,聲明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778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以其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本院裁定主文僅記載:「再抗告駁回。」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疑義,且非有罪裁判,亦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揆諸上開說明,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聲明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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