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3號
- 聲明人
- 江柏陞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76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江柏陞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5號第二審更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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