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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3號

加重詐欺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徐昌錦周政達林海祥侯廷昌江翠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3號

聲明人
江柏陞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76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江柏陞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5號第二審更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江 翠 萍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