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4號

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周政達林海祥江翠萍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台附字第4號

                   110年度台附字第6號

上訴人
盧姿伶
上訴人
董明芬
被上訴人
張金素

      陳澄玄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1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張金素、陳澄玄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後,被上訴人2 人及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盧姿伶、董明芬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而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江 翠 萍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