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13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2413號
- 上訴人
- 黃天賜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33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5890、64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黃天賜不服第一審論處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各罪刑(共3 罪),及諭知沒收、追徵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情形,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並供出上手方世文,且犯罪期間非長,所得不高,危害社會程度較輕,第一審所定執行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云云,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以其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