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321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延長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段景榕沈揚仁汪梅芬宋松璟楊力進

抗告人
鄭恬慈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 年9 月13日所為延長羈押裁定(111 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暨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苟其裁量判斷,無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又於裁定書內敘明其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鄭恬慈因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指揮犯罪組織1 罪,加重詐欺取財16罪),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9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抗告人於指揮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核心角色,並於短期內先後多次犯數個詐欺取財罪,被害人數甚多,金額亦非少數,對社會治安危害不輕,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可資擔保其無再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罪之虞,經權衡抗告人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111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等情。經敘明其裁定延長羈押之依據及理由,於法尚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㈠抗告人經第一審判決認定參與時間僅短短3 、4 日(110 年7 月1 日至同月4 日中午被拘獲止),而本案詐欺集團自110 年5 月即開始行騙,斯時抗告人根本未參與,豈可能係該詐欺集團之核心角色,原裁定未依卷證資料而為認定,自屬違法。

㈡抗告人所參與者僅從事「洗卡」部分,並未擔任其他角色,又第一審判決雖認定抗告人參與犯行共有17罪,金額總計新臺幣158 萬8185元,惟無任何證據可認定其有分得不法所得,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抗告人等未和解,量刑過輕,惟其遭受囚禁1年餘,人身行動自由受限制,如何能與該17 位被害人進行和解,原審猶對其延長羈押,無異剝奪和解權利,失去減刑之機會。

㈢抗告人僅係偶發初犯,前無任何犯罪前科,乃一時失慎觸犯刑章,並非惡性重大之慣犯,且本案所有共同被告在第一審,若認罪即獲釋,其等所犯情節均比抗告人重,而抗告人亦有承認共同詐欺,情節較輕,卻僅因否認主持招募之行為而遭到羈押,形同強行以羈押手段逼迫抗告人須承認主持犯罪組織之罪,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

㈣原裁定在無何事實足認抗告人有再犯之虞,仍為延長羈押,乃有濫用預防性羈押之嫌,自與預防性羈押立法精神構成要件有違云云。

三、惟查:抗告人涉犯指揮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各犯行(另均想像競合犯一般洗錢罪),業經第一審法院記明相關證據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在案,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衡以抗告人掌握詐欺集團運作之主要資訊,預估該集團一天之獲利,並且指派集團成員工作分配,足徵於本案詐欺取財犯罪集團內係為指揮集團之核心地位,於短期內為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又在其配偶即同案被告陳世平於110年7月1 日入監後,承接主持該詐欺集團之責,顯有再與該集團成員為同類犯罪之高度危險,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考量本案情節涉及組織犯罪、詐欺、洗錢,被害人多人,且詐得不法所得甚鉅,經審酌國家社會秩序之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日後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認仍有繼續羈押必要,尚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乃裁定延長羈押期間2 月,原裁定已敘明其裁酌理由,核屬原審法院職權之行使,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無非對於原審就有無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等節,所為適法之職權行使,仍憑己見指為違法,或執案件實體上爭辯,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楊 力 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2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延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