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0號
- 聲明人
- 吳文欽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執助字第13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相關沒收之裁判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吳文欽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42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3月,聲明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主文為「上訴駁回」)確定。則本院並非前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本件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