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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0號

強盜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段景榕沈揚仁楊力進宋松璟汪梅芬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0號

聲明人
吳文欽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執助字第13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相關沒收之裁判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吳文欽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42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3月,聲明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主文為「上訴駁回」)確定。則本院並非前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本件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汪 梅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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