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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13號

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勤純蔡新毅黃斯偉吳秋宏王梅英

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於聲請時仍然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此觀該條項規定「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即明。因此倘案件自始非繫屬於最高法院,或雖曾繫屬於最高法院,然嗣經審結脫離繫屬,自不得提出聲請大法庭裁判。若其仍提出聲請,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00號自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暨同院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本院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惟上開案件並未有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提案大法庭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蔡 新 毅

法 官 黃 斯 偉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王 梅 英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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