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3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3號
- 聲明人
- 林金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林金鎮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以其上訴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