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靜琪陳葳劉敏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金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鎮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金鎮(下稱被告)前於本院審理中,因另案所處之刑業已執行完畢,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本案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卷內資料,被告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在案;依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及人性有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常情,參酌被告於民國 106年間之執行案件亦經通緝到案,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108年4月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08年6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均存在,且本案業經本院於 108年6月4日判決,就前揭羈押理由所涉罪名即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尚未確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