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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立華謝靜恒林瑞斌王敏慧李麗珠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3號

聲明人
林金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林金鎮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以其上訴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李 麗 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