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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江翠萍侯廷昌林海祥

聲請人
林金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林金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判決論處罪刑,其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08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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