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台附字第13號

過失致重傷害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李英勇洪兆隆楊智勝邱忠義鄧振球

上訴人
余昇誌
上訴人
余陳寶色
上訴人
余慈惠
上訴人
余昇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被上訴人
陳湘穎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重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湘穎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湘穎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審法院將第一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部分撤銷,改判諭知其無罪後,上訴人余昇誌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余昇誌及上訴人余陳寶色、余慈惠、余昇樺亦不服原審法院關於被上訴人部分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因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之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重傷害附帶民訴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