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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何菁莪何信慶朱瑞娟劉興浪高玉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

上訴人
邱美玲
上訴人
原審辯護人 吳俊賢律師
上訴人
李德興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324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8618、19755號,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423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697、698 號),提起上訴(其中邱美玲由原審辯護人代為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邱美玲、李德興(下稱上訴人2 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分別與許明儀共同販賣海洛因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經比較新舊法,論處邱美玲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3罪刑,與李德興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及就邱美玲部分諭知相關之沒收,駁回上訴人2 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原判決認定李德興上開犯行,係綜合李德興之自白,證人許明儀(共犯)、張家祥(購毒者)之證詞,相關通訊監察錄音譯文,暨案內其他證據資料,資為判斷李德興與許明儀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張家祥之犯罪事實,依序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且李德興已供認上開犯行,原審乃依調查所得直接、間接證據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就李德興所承上述共同販賣毒品等自白內容,如何與卷存事證相合,何以堪信屬實,已載敘其理由明確。又勾稽許明儀與張家祥間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內容,說明李德興實施共同販賣毒品之行為時,許明儀因張家祥購毒現金不足,乃同意降低售毒價格,仍在原有販毒犯意範圍內,何以無犯意轉換或變更之情形,而不採李德興之原審辯護人所為辯詞,依據卷證資料,剖析論述。所為論列說明,無悖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再李德興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均表示無調查證據聲請。李德興上訴意旨徒以許明儀於毒品交易時表示要請張家祥等語,似無販毒牟利,或於犯罪行為繼續中,降低販毒犯意為轉讓毒品,已該當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與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依吸收之法理,應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原審未予詳查,有調查未盡、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顯係就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仍執陳詞再事爭辯,難認有據,要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原判決已敘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必須被告有供述毒品來源,偵查犯罪機關據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且二者兼有因果關係,始能適用上述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本件邱美玲於警詢時,雖曾供述毒品上手為鄧嘉祐、與許明儀共同販毒之綽號「阿川」男子,並提供鄧嘉祐騎乘機車車號、帶同警方查看購毒地點,惟經第一審函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以邱美玲所持用行動電話未發現毒品買、賣相關事證,又與上游毒販聯繫者均係許明儀所為,而未查知「阿川」之真實身分,亦未發現有不法情況,有上開分局回文附卷可稽。因認邱美玲雖有供出毒品來源鄧嘉祐、或許明儀販毒之共犯「阿川」,仍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適用等旨。核其論斷,於法尚無違誤。再者,檢警既查無「阿川」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復無鄧嘉祐經偵查起訴販毒,且與附表一編號2至4案件有因果關係之相關事證可佐,則原審未贅為其他無益之調查,亦無調查職責未盡之可言。邱美玲上訴意旨猶置原判決明白論斷於不顧,指摘原判決未再為函詢調查,而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等違法,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依上所述,上訴人2 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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