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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86號

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郭毓洲林英志林靜芬宋松璟蔡憲德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286號

上訴人
黃泳泓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交上訴字第79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6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 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上訴人黃泳泓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原判決而於民國111年4月1 日繕具「刑事聲請上訴狀」提起上訴,惟其上開書狀僅泛稱原判決恐違背法令,誠難甘服云云,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何種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與第三審上訴之法定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蔡 憲 德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8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人於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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