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86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286號
- 上訴人
- 黃泳泓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交上訴字第79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6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 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上訴人黃泳泓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原判決而於民國111年4月1 日繕具「刑事聲請上訴狀」提起上訴,惟其上開書狀僅泛稱原判決恐違背法令,誠難甘服云云,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何種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與第三審上訴之法定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