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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

一、台 蔡明展違反毒品危害防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勤純林瑞斌蔡新毅林英志吳秋宏

上訴人
蔡明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111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刑事判決,應對蔡明展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蔡明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據其戶籍資料記載,設籍在○○○○○○○○○○,經本院依其於原審陳報之居所地(即高雄市○○區○○路000號OO樓)交由郵務機關送達結果,因該址查無此人而退回,且現未因案在監所,復查無其他詳址,當認其所在地不明,而無從送達,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蓋有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戳章之本院書記廳通知書送達結果等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蔡明展違反毒品危害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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