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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抗告案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何菁莪朱瑞娟劉興浪高玉舜何信慶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

抗告人
張子涵

受 判決 人 葉佳聲

上列抗告人因受判決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9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張子涵因受判決人葉佳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交聲再字第14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54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提出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何 信 慶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抗告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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