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
- 抗告人
- 張子涵
受 判決 人 葉佳聲
上列抗告人因受判決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9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張子涵因受判決人葉佳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交聲再字第14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54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提出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 菁 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