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38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238號
- 抗告人
- 蘇玉梅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蘇玉梅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共12罪,均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爰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係初犯,已有悔意,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中,所處徒刑最重者為有期徒刑1年2月,該12罪之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13年5 月,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之外部界限。另附表編號1至7 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原審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判決)、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原審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72號判決),以上刑度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6月,原審所定之執行刑亦未逾越上開內部界限,又無顯然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立法旨趣,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抗告意旨以其係初犯,已有悔意,指摘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顯係對於原審定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 菁 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