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38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何菁莪何信慶朱瑞娟黃潔茹劉興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238號

抗告人
蘇玉梅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蘇玉梅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共12罪,均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爰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係初犯,已有悔意,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中,所處徒刑最重者為有期徒刑1年2月,該12罪之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13年5 月,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之外部界限。另附表編號1至7 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原審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判決)、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原審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72號判決),以上刑度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6月,原審所定之執行刑亦未逾越上開內部界限,又無顯然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立法旨趣,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抗告意旨以其係初犯,已有悔意,指摘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顯係對於原審定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黃 潔 茹

法 官 劉 興 浪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3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