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吳信銘何菁莪梁宏哲沈揚仁蔡廣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再抗告人
温子亦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05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再抗告人温子亦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第一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並由再抗告人本人親自收受,有第一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再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期間,應自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即110年12月15日起算5日,至110 年12月20日屆滿(期間末日110年12月19日為星期日,順延1日)。惟再抗告人係於110 年12月22日經監所長官提出刑事抗告狀,有該狀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接受書狀日期章所載日期、原審法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因上開抗告狀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不需加計在途期間),其抗告已逾法定之5 日抗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爰駁回其抗告等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再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僅略稱:伊於勾選卷內「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時,不知可以選擇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