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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05號

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段景榕鄧振球楊力進汪梅芬宋松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305號

再抗告人
陳羿璇
再抗告人
陳黃寶春
共同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等因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 1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即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477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486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者外,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即自訴人陳羿璇、陳黃寶春因自訴王鳳英等人偽造文書案件(尚未審結),聲請第一審法官迴避,不服第一審法院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等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0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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