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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錦樑林孟宜吳淑惠錢建榮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8號

抗告人
林政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林政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均已確定,各詳如其附表所示,乃依檢察官循抗告人請求所為之聲請,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犯罪次數等,就其所犯上開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已定之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定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經核尚無違誤。

二、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就已判決確定之數罪,將各罪原所受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被告與被害人和解之犯罪後態度,固係各罪於判決確定前科刑時,所應審酌之輕重標準具體事由之一,然對判決確定後之數罪定應執行刑不生影響,本件抗告意旨以抗告人業與被害人和解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另定較輕之應執行刑,於法無據。至其餘抗告意旨,徒臚列抽象之刑罰裁量理論、總統於執政相關會議上所言及對違反毒品犯罪處刑之意見,及他案定應執行刑情形,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亦顯無理由。是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蔡 彩 貞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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