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81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林海祥侯廷昌江翠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81號

抗告人
周百齡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5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周百齡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江 翠 萍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8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