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81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81號
- 抗告人
- 周百齡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5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周百齡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