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8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8號
- 聲明人
- 陳錫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非常上訴判決(110年度台非字第183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疑義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之聲明疑義,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主文」發生疑義,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解釋。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陳錫壽因不服本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83號判決,聲明疑義,然上開判決主文僅記載「上訴駁回」,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疑義,且非宣示主刑裁判之法院,自非上揭「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揆諸首開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