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號

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英勇洪兆隆楊智勝吳冠霆邱忠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6號

聲明人
陳勝榮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80 號裁定係駁回聲明人陳勝榮對於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抗告,主文僅記載:「抗告駁回。」並非宣示主刑裁判之法院,自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邱 忠 義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