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406號
- 抗告人
- 張世達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張世達就原審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2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如原裁定理由欄一所載。原裁定經審酌卷內相關資料,認其均已於先前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中有所主張,先後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40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4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587號,以各該部分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確定。抗告人猶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本件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經核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以其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猶執其在原審聲請再審之相同主張及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非有據,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