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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8號

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段景榕沈揚仁楊力進宋松璟汪梅芬

聲明人
黃志峯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執助竹字第15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相關沒收之裁判法院而言。被告因不服下級審之科刑判決,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而經上級審法院駁回確定者,因對下級審判決之主刑未予更易,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黃志峯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後,聲明人不服該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4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主文為「上訴駁回」)確定。依上開說明,本院並非前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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