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557號
- 抗告人
- 蘇耀輝
- 代理人
- 王怡婷律師
簡銘昱律師
唐玉盈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6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蘇耀輝對原審法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58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其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欄一所載。原裁定則以抗告人所提出事實及證據,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新事實、新證據要件不符,因認本件抗告人之再審聲請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其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固非無見。
二、惟按刑事訴訟再審制度,乃判決確定後,以認定事實錯誤為由而設之特別救濟制度,兼顧刑事訴訟之發現真實,及發揮再審特別程序之個案救濟功能,以避免冤抑。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之規定,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經修正公布,修正前該條第1項第6款原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修正後該款規定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列第3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明定同條第1項第6款所指新事實、新證據,不以判決確定前已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尚包括判決確定後始成立之事實、證據,而放寬再審之限制,期貫徹發現真實及實現公平正義之意旨。因此,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具備在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嶄新性」(或稱「新規性」、「未判斷資料性」)要件外,尚須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明顯具有使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之人改為更有利判決之「顯著性」(或稱「可靠性」、「明確性」或「合理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法院對於再審聲請人所據以聲請再審之事實或證據,究竟是否符合「嶄新性」、「顯著性」要件,能否准為再審開始之裁定,仍應予以相當之調查;而其實質之證明力如何,是否確能為較有利於受判決人之判決,則屬裁定開始再審後,按通常審判程序依嚴格證明調查判斷之問題。至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對於再審聲請人所提出據以聲請再審之證據及事由,何以未具備上開「嶄新性」或「顯著性」要件,自應針對再審聲請所提出之證據逐一加以剖析論敘或說明,否則即難謂無裁定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本件抗告人以發見新事實、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提出再證1至8等證據資料(見原審卷一第57至217頁),並聲請傳喚證人周潤德。依抗告人之聲請再審意旨,其中所提再證1之測謊鑑定資料,即檢察官於原確定判決案件偵查時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對抗告人實施測謊鑑定,其鑑定過程所得之測謊判圖分析表、測謊圖譜(見原審卷一第62至69頁),用以主張抗告人於第1次測謊時,其膚電反應雖有較大之反應曲線,但在第2次測謊時,其反應曲線減弱,則該測謊鑑定應作出抗告人未說謊或無法研判之結論,而非抗告人說謊之結論,測謊判圖分析表、測謊圖譜並未存在於原確定判決案卷內,原確定判決未及調查斟酌,遽採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所載鑑定結果:「抗告人稱:㈠其不知何人砍殺詹文科;㈡其未帶人砍殺詹文科;㈢其未曾棒擊詹某。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應係說謊」,認定抗告人殺人未遂犯行,顯有錯誤等情,然原裁定僅援引原確定判決之部分理由,對於抗告人所提出之上開測謊判圖分析表、測謊圖譜及主張,未詳予審認說明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要件,遽認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已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又稽諸聲請再審意旨所提再證5,即刊載於律師雜誌之「測謊技術之理論與實際」一文,該文內容載敘:「實際測試:以問卷形式之問題詢問受測者並紀錄生理反應。每一問卷必須以再測法測試後,依據二次以上之紀錄進行研判,就實務言,不論有無涉案,受測者對相關問題均會有所反應,必待二次測試方能獲得明確之反應,若經過二、三次測試仍不能獲得可供研判之反應,即應作不能研判之結論,否則勉強研判即有錯誤之結果」等旨(見原審卷一第197頁),該文所載之作者乃為實施上開測謊鑑定之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李復國,則此文章並非單為學術上之討論,亦為上開測謊鑑定施測者所公開發表之專業意見,倘若其上開意見為可信,似屬對抗告人有利之證據。究竟上開文章所載內容是否可信?若是,與上開測謊判圖分析表、測謊圖譜及先前證據綜合判斷,是否得認上述測謊鑑定之圖譜判讀確有錯誤之情形,而得以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抗告人殺人未遂犯罪事實?上述疑點攸關抗告人所提上開測謊判圖分析表、測謊圖譜及李復國所著文章,是否符合「顯著性」要件之認定,影響其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之判斷,猶有一併加以調查及說明之必要。原裁定對該等疑點未詳加調查及說明,徒以上開文章僅具學術上之討論價值,遽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論斷,亦嫌速斷,自不足以昭信服。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全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