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5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勤純李麗玲黃斯偉許辰舟劉興浪

抗告人
陳著匡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著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原審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㈥字第49號判決判處罪刑,嗣因該判決有違背法令,經本院99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撤銷其罪刑,改諭知抗告人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8年8月,及宣告相關之沒收、抵償。抗告人認前揭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乃聲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惟最高檢察署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以台興109非2405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否准其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而對最高檢察署上開函文聲明異議。然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否准抗告人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非關執行之指揮,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爭議,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況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係規定在同法第八編(執行),至於非常上訴相關條文則係規定在同法第六編,從體系架構及規範意旨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關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其射程效力不及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否准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之處置,因認本件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聲明異議之客體並不限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本身,其據以執行之原因實若有不當,亦得為聲明異議之客體,而非常上訴之提起專屬檢察總長之職權,其聲請與否,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實行之妥當性,亦對受刑人影響至鉅,其否准受刑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之處分,應屬刑事執行之一環,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茲救濟,原裁定竟認不得聲明異議,自有違誤云云。

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至於非常上訴,係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之非常救濟程序,其目的在於法律之統一適用,非關執行之指揮,則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否准抗告人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本件原裁定已敘明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否准抗告人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並非聲明異議之範圍,抗告意旨就原裁定適法之論斷,仍執己見,再為爭論,或針對本院上開非常上訴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再為爭執,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抗告意旨雖另請求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定云云。惟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涉及之法律爭議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又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定程式,如未委任律師為之,其聲請即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因本件聲明異議案件,不服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提起抗告,並聲請就本案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惟其並未委任律師為之。依前揭說明,其聲請不合法,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6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