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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70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錢建榮林婷立蘇素娥

再抗告人
蔡鴻文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蔡鴻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8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0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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