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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芃宇余銘軒陳俞伶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鴻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鴻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鴻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另行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其民國111年12月29日親自簽名之意見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7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8、10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5、7、9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自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0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6、7及8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屬自戕身體健康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為非法持有子彈罪;附表編號2、9所示之罪則分別為惡性較重之非法寄藏、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漠視法令之禁制致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參以附表所示各罪對社會所造成危害輕重有別,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4年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12年4月以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3日20至21時許 106年2月3日23時許遭警查獲前某日至查獲時 106年8月11日9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5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9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404號、106年度偵字第214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917號 106年度訴字第54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940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10日 107年1月18日 107年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917號 106年度訴字第54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940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14日 107年3月6日 107年3月19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聲請書誤載為「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8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33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6日15時許 106年3月21日17時30分至6時30分許 106年10月17日15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8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106年度偵字第136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6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165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32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165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32號  確定日期 107年3月19日 107年3月19日 107年8月21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3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2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058號 
編        號           7           8           9            10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非法持有子彈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6日0時許 106年11月6日0時許 106年3月21日19時30分許遭警查獲前某日至查獲時 106年10月19日1時50分許遭警查獲前某日至查獲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083號、106年度偵字第283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7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28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5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1日  108年12月10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4月29日 108年4月11日 109年10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1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1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1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75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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