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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24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江翠萍張永宏林海祥

抗告人
劉毓嘉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第三審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5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劉毓嘉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58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2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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