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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侯廷昌陳柏宇陳海寧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毓嘉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就數罪中何部分聲請定刑,屬檢察官職權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如何聲請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犯各罪最長刑度為附表編號15之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1至1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附表編號15至3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則附表合併其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3年11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入或指揮詐欺集團所為之犯罪,其中編號1至29、31均係與詐欺取財相關之犯罪,犯罪類型、手段、情節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而編號30之私行拘禁罪亦係因追討詐欺贓款所為之犯罪,衡酌其所犯數罪時間之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所犯罪數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罰經濟原則與矯正之必要程度等內部界限,復衡酌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14、15至30之罪刑總和所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不宜差距過鉅,與受刑人未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刑之刑度範圍表示意見(參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向本院表示「因案件尚未結束,待案件全部結束後再一次定應執行刑,以免浪費司法資源」等語(參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然依前揭說明,檢察官因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合而聲請定刑,乃屬檢察官職權行使,且本案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能併合處罰之情形,法院即應依在檢察官所聲請之罪刑範圍內為審核而為定刑之裁定,然若受刑人另犯他罪亦合於一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者,則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裁定之(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院尚無從於本案審酌其他未及於本案一併聲請之罪,併予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4年7月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7月31日應予更正)至104年8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54號 109年7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54號 109年8月11日 編號1至14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 2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4年7月27日至104年7月31日(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4年7月31日應予補充)      3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10月 104年7月29日至104年8月3日(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4年8月3日應予補充)      4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2年8月 104年8月間(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8月26日應予更正)至104年9月23日      5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2年 104年9月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9月15日應予更正)至104年10月12日      6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2年 104年9月1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9月23日應予更正)至104年10月15日      7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04年9月底(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10月2日應予更正)至104年10月29日      8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4年10月12日至104年10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10月22日應予更正)      9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4年10月15日至104年10月1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10月14日至104年10月21日應予更正)      10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10月 104年10月13日至104年10月15日(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4年8月15日應予補充)      11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4年10月15日至104年10月16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05年3月7日      13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5年3月23日至105年3月29日      14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5年3月29日至105年3月31日      15 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 有期徒刑3年 106年11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25號 111年1月20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 111年5月25日 編號15至30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6月 106年11月28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6年12月8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7月 106年12月14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06年12月15日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1月3日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7月 107年1月3日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7月 107年1月4日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1月5日      2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1月8日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07年1月10日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1月11日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1月11日      2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1月17日      2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1月17日至107年1月22日      30 共同私行拘禁 有期徒刑10月 106年12月16日      31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6年2月22日至106年3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32號 111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 112年4月2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5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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