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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

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瑞斌林英志黃潔茹高文崇朱瑞娟

抗告人
楊劉輇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定應執行刑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抗告駁回。

理由

壹、撤銷並駁回檢察官聲請(即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

一、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具實質確定力,是判決確定之數罪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者,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此為本院目前一致之見解。如又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重複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

二、本件抗告人楊劉輇因犯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4、12、13、14、21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固非無見。然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各罪刑,其中附表編號4、12、13、14、21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曾經原審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39號裁定就該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罰金7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有相關裁判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原審卷第27至33頁、第303頁)。且前述併科罰金部分之定刑裁定確定後,並未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其他併科罰金罪刑,又無原定併科罰金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等情事,則檢察官針對併科罰金部分定執行刑之聲請,即不應准許。原裁定未察,誤就附表編號4、12、13、14、21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此部分既有上開違誤,本院自應將原裁定此部分撤銷,並駁回檢察官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貳、抗告駁回(即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定應執行刑時,只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二、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2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判決確定日期應予更正)。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認其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經核此部分所定刑期,未逾法定範圍,又較附表編號「1至22」各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曾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23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之總和(有期徒刑20年6月)為少,尚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泛言所犯各罪大多數之侵害法益輕微,且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以為內部界限,原裁定此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僅小幅減少有期徒刑6月,有重複評價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虞等語。係僅憑己意,指摘原裁定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過重為不當,難認可取。依上所述,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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