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312號
- 抗告人
- 葉育瑋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葉育瑋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701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駁回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