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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41號

違反公司法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立華林瑞斌王敏慧陳如玲李麗珠

聲明人
張家興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公司法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張家興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刑事訴頌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41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