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41號
- 聲明人
- 張家興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公司法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張家興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刑事訴頌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