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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及聲請釋憲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立華林瑞斌王敏慧陳如玲李麗珠

聲明人
聲請人
林金鎮

上列聲明(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聲明不服及聲請釋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即聲請人林金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以其上訴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非常上訴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又其狀內列載「主旨:112年憲法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變更476號解釋販賣一級毒品一律於無期徒刑或可處死刑。未考量情輕法重的態樣,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並說明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對象僅1人所得只有(新臺幣)1000元與大盤毒梟顯然有別,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訂定不同的刑罰,應符合『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個案』」等語,所指違憲情形既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自無再聲請憲法審查之必要;至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尚非本院職責,更無從審酌,均附此敘明。

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及聲請釋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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