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34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徐昌錦林海祥張永宏陳如玲江翠萍

抗告人
徐康朕(原名徐福壽)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 12月29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5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事實、新證據,須兼具新規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所謂新規性,是指未經原確定判決實質審酌之證據或事實而言;如就業經原確定判決審酌之證據資料,徒憑己意對於法院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為指摘,或於證據之證明力持相異之評價,自不符合新規性之要件。

本件抗告人徐康朕就原審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如原裁定理由欄所載。原裁定略以:抗告人雖提出告訴人簡暉陞之證詞、法務部調查局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及本案3紙收據作為新證據,惟上開證據資料為原確定判決法院審理時已存在卷內之證據,且業經調查斟酌,原確定判決並於理由內詳為說明認定,抗告人復以相同事證,徒憑己意為相異評價而再事爭執,顯不具新規性之要件,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再審要件之規定不符。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等旨。經核於法洵無不合。

抗告意旨略以:本案3紙收據係其依序製作,其屬有製作權之人,並不生偽造或變造之問題。本件歷審承審法官,以論文抄寫之方式,加油添醋,構陷抗告人犯罪,抗告人將對其等提告云云,並未針對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之論述,如何違法或不當為具體指摘,並置原裁定已明白論敘之事項於不顧,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